《蘋果日報》記者王煒博因跟拍名人遭警察以《社會秩序維護法》第89條第2款處以罰鍰,因而認為該禁止跟追他人的規範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,並侵害其採訪自由,聲請大法官解釋。大法官極少見的於今年6月16日召開憲法法庭進行辯論審理,筆者在憲法法庭開庭當日於旁聽席聆聽雙方之論證與大法官之提問,發現法庭中的參與者,包括聽審的大法官與雙方出庭之代理人,都忽視了「反跟追糾纏法」(Anti-stalking Law)的重要性。 儘管內政部指出我國《社維法》第89條第2款所規定的「無正當理由而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」就是其他歐美國家的反跟追糾纏法,且主張該條的立法目的之一是為了保障婦女人身安全,但內政部本身對於本條的構成要件和程序,沒有統一且具有說服力的說法,也提不出數據評估該法就婦女人身安全的保障是否有具體的成效。筆者以為,內政部將本條之「十六字箴言」等同歐美國家經過社會討論及立法審議而訂定的一整部「有定義、有要件、有程序」的反跟追糾纏法例相提並論,實在是將台灣自我淪落為落後國家的法治規格。 詳全文:大法官 我們需要「一部」反跟追糾纏法 (官曉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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